2005年4月19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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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还钱 竟涉犯罪 一念之差 后悔不迭
田涛 李珍苹

  将拾到的他人遗失财物占为己有也算是犯罪吗?略谙法律的人可能会知道这在民法上叫做不当得利,而并不在刑法惩罚之列。然而如果拾到的是存折或是储蓄卡,又通过了种种方法猜出了密码从而到银行里去取款,这一看似与将他人遗失财物占为己有差不多的行为则可能已经构成了犯罪。
  2004年11月下旬的一天,叶某在其驾驶的出租车后座上拾得不知是哪个乘客留下的一只拎包,内有建行储蓄卡和身份证等物。一时起了贪念的叶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去建行柜员机上以身份证上失主的出生年月为密码去打了打那张储蓄卡,结果密码真的被他猜对了,而且卡里有两万余元存款。大为惊喜的叶某当即取出了5000元现金,回到家后将情况告诉了妻子毛某。小夫妻俩一合计,决定第二天先由叶某将卡里剩余的21000元转账入毛某的建行账户,然后再由毛某取现。一天以后,拿着两万余元意外之财的叶某越想越不安心,琢磨着自己要赚这两万多元多不容易,将心比心,失主丢了这笔钱要白辛苦多久啊?于是思量再三之下,小夫妻俩决定去派出所退还这笔钱。没想到到了派出所后,民警告诉他们,他们夫妻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猜配捡拾的储蓄卡的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的行为属于“冒用骗取”的诈骗行为,已经涉嫌我国刑法上规定的诈骗罪,虽然事后夫妻俩主动退还了所有钱财,但这只能作为自首情节予以认定,已不妨碍两人合谋诈骗两万余元人民币既遂的事实。本以为没事的小夫妻俩这才恍然大悟,为自己的一时贪念悔恨不已。4月14日,叶某、毛某已被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